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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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用于注册安全工程师法规科目的考前速记。文中的反引号内容为高频考点,带有“应当”的表述通常属于法定义务;具体考试和执法实践应以现行法律法规原文为准。

  • 基础 安全生产相关国家政策、法律基础知识
  • 核心 安全生产法及安全生产单行法律
  • 行政法规 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矿、危化品、工伤保险等条例
  • 部门规章 安全培训、应急预案、重大危险源、有限空间等规定
  1. 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管理机构、从业人员和监管部门
  2. 关键程序:许可、审查、备案、检查、报告、调查和复查
  3. 关键数字:45日15日30日60日3年及事故罚款区间
  4. 风险控制:重大危险源、隐患排查、应急救援和职业健康

已掌握安全生产法的主体责任和三管三必须

已掌握事故报告、调查、批复的时限和层级

已掌握安全生产许可证及特种设备登记检验要求

已掌握危化品、重大危险源和有限空间的高频数字

高频记忆口诀
  • 烟民建危矿:需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重点行业。
  • 危建运金矿:应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重点单位。
  • 火电吊爆:动火、临时用电、吊装、爆破等作业应安排专人现场管理。
  • 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基本顺序。

1.安全生产相关国家政策

1.国家政策

  1. 人民为中心, 以 法治 为人民
  2. 发展绝对不能以 生命 为代价
  3. 二十大提出, 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 事前预防 转型
  4. 安全宣传 七进: 进企业、进学校、进机关、*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进公共场所

2.安全生产责任制

  • 政府:
    •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明确 党政 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安全生产 第一责任人
    • 地方各级 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政府 主要负责人 担任
  • 企业:
    • 全面负责本单位 安全生产职业健康
    • 五到位: 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应急救援
    • 实现 全员 生产安全责任制度, 法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
    • 建立向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职代会 双报告 制度

2.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

1.法规形式及制定主体

  •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法律): 以 xx法 的形式, 特殊: 《民法典》《户籍管理条例》《消防救援衔条例》
  • 国务院(行政法规): 以 xx条例 的形式, 特殊: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 国务院各部委(部门规章): 以 xx办法xx细则xx规定的形式
  • 地方人大及常委会(地方法规): 以 xx地方xx条例 的形式
  • 地方政府(地方政府规章): 以 xx地方xx规定/细则/办法的形式

2.法的效力层级

宪法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 > 地方政府规章

  • 法律 效力高于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 行政法规 效力高于 地方性法规、规章
  • 地方性法规 效力高于 本级及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 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 具有 同等 法律效力

3.安全法律体系

  • 法律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中的上位法, 居于最高层级
  • 安全生产法规分为 行政法规地方法规, 经济特区和民族自治区 的安全生产法规与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法律效力相同
  • 安全生产规章分为 部门规章地方规章, 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最低层级 的安全生产立法

4.法的冲突处理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 同一层级的法根据适用范围 可以分为 一般法特别法
  • 综合性法和单行法是相对的可分的
    • 如《煤矿安全生产条例》 既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综合性法,又是 《安全生产法》 和 《矿山安全法》 的单行法和配套法。

3.安全生产法

1.适用范围

  • 我国境内从事 生产经营活动单位 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
    • 消防、道路、铁路、水上、民航、核与辐射、特种设备 另有规定, 则适用其规定
    • 经营单位应当具备 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或行业标准 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 烟民建危矿 实行 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建筑、危险化学品、矿山)
      • 申请之日起 45日内 完成 安全生产许可证 审批
  • 生产、经营、生产经营
  • 自然人 、港澳 不适用

2.基本规定

应付 = 必须, 可以 = 可以不

  • 三管三必须: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 建立 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督、行业自律、社会监督 的机制
  • 平台经济领域的 生产经营单位(如美团、滴滴等) 应当 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生产 第一责任人, 全面负责 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 工会: 无实权, 只有监督权和建议权
  • 乡镇府街道办事处
    • 四级行政: 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县政府
    • 对本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具有 监督检查 权, 没有行政处罚权
    • 省政府 可以授权 乡政府 实现行政处罚
  • 综合监管与专项监管
    • 综合监管: 应急管理部门
    • 专项监管: 住建部、水利部、交通运输部等
  • 新兴行业(如农家乐、网约车) 有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按 业务相近原则 确定监管部门

3.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1.主要负责人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

  • 主要负责人: 组织制定并实施 安全规章制度、计划、预案, 消除隐患
  • 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 组织或参与 制度拟定、教育培训、救援演练, 排查隐患, 提出改进建议
  • 主要主责人负责 制定并实施, 安全管理人员负责 拟定、组织或参与

2.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 股份制公司由 董事会或股东会 决定
  • 非公司制由 主要负责人 决定
  • 个人投资他人管理的单位由 投资人决定
    • 安全资金投入不足, 发生事故的, 对个人投资人处 2万~20万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 应当按规定 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 安全费用 不包含: 安全设施 “三同时”, 新建、改建、扩建
  • 三同时: 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安全生产保障

安全生产机构与安全管理人员的配置:

  • 危建运金矿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运输、危险品的生产、存储、装卸) 应当 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 专职 安全管理人员
    • 危险品的 使用 单位 不用配备 专职 安全管理人员
    • 大于 100人, 应当设置 安全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 小于 100人, 应当配备 兼职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 以上、以下、以内 包含本数, 超过、不满 不包含本数
    •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应当由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考核合格
      • 颁发 安全合格证

4.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免备案

  • 危金矿 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任免, 应当告知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 应该注册安全工程师 从事安全管理工作
    • 注册安全工程师 的占比 需要达到 15% 以上
    • 需要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机构进行 安全评价
    • 必须配备 注册安全工程师
  • 危金矿烟 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 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 完成考核合格
  • 未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
    • 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
    • 逾期未整改, 处以 10万以上20万以下罚款,
      • 直接负责主管和直接负责人处于 2万~5万罚款

5.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煤矿: 省级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 非煤、金、危: 应急管理部门
    • 装卸: 交通运输部门

6.特种设备

  • 海洋是有开采设备和矿山下井特种设备:
    • 专业生产单位 生产
    • 必须取得 安全使用证 或者 安全标志 才能使用
    • 检测机构 对检测结果负责
  • 《特种设备安全法》 中的特种设备
    •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内专用机动车、电梯、起重机械等

7.重大危险源管理

  • 重大危险源
    • 登记建档
    • 定期检测、评估、监控
    • 制定预案, 告知从业人员, 相关人员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 报备(评估完成后15日以内), 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 评估 满三年 必须重新评估
    • 重大危险源分为四级, 一级最高

8.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 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 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 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 发现并 消除 事故隐患,
    • 隐患排查记录, 通过职代会、公示栏向 从业人员 通报
    • 重大事故隐患, 需要双报告(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职代会)

9.火电吊爆 现场管理

  • 吊爆火电(吊装、爆破、动火、临时用电) 应当安排专人进行 现场管理

10.安全管理人员职责及重大隐患处理

  • 安全管理人员
    • 一般隐患: 立即处理并记录, 处理不了报告主要负责人, 处理不及时可越级上报
    • 重大隐患: 不能处理报告主要负责人, 处理不及时, 可越级上报

11.交叉作业安全管理

  • 两个以上单位同一区域作业

    • 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面), 明确各自安全管理职责和采取的措施
    • 指定 专职 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 生产经营项目发包或出租的统一协调、管理

    • 签订专门的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 在合同中约定 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
    • 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 统一协调、管理,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发现问题 督促整改

12.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 工伤保险
    • 生产单位必须全员投保
    • 单位全额缴纳
  • 安全生产责任险
    • 应当 投保 烟民建危矿 运金渔 (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矿山、交通运输、金属冶炼、渔业)
    • 单位全额缴纳, 可从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
    • 从业人员 赔付 人员伤亡
    • 第三者 赔付 人员伤亡 + 财产损失
    • 保险机构可委托第三方进行事故预防服务
      • 佣金不能超过 5%

4.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 工伤概不负责生死协议 无效
    • 对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投资人进行处罚
      • 只罚个人, 不罚单位
      • 2万~10万 罚款
  • 从业人员
    • 权利: 了解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事故应急措施
    • 义务: 危及人身安全时, 有权停止作业, 在 采取措施 后撤离

5.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1.应急救援组织的建立

  •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 牵头, 建立全国统一的应急救援系统
  • 县级以上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 单独建立
    • 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建立
  •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事故应急预案需要和政府组织制定的应急预案相衔接, 并定期组织演练
  • 危建道金矿 应当建立 应急救援组织
    • 生产规模小的单位可以不建立, 但应当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
    • 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

2.发生安全事故后的报告和处置

  • 事故发生后,立即报告 单位负责人
    • 立即采取有效措施
    • 组织救援
    • 立即(1小时以内)如实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
      • 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
        • 救人不属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
      • 监管部门 立即(2小时以内) 根据规定上报
        • 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

3.事故调查处理

  • 事故调查由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 一般事故由 县级以上政府组织调查
    • 较大事故由 市级以上政府组织调查
    • 重大事故由 省级以上政府组织调查
    • 特大事故由 国务院 或 授权的部门组织调查
  • 事故发生之日起 60日内 出具事故调查报告
    • 一般、较大、重大事故 15日内 批复, 特大事故 30日到60日内 批复
    • 批复 一年内 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整改情况进行评估, 及时向 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6.生产安全法律职责

1.中介机构出具假证明

  • 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
    • 没收违法所得
      • 10万元以内, 单独或者并处 10万~20万罚款
      • 10万元以上, 并处2倍到5倍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万~10万 罚款
      • 吊销 评价单位或直接责任人的 评价资质
      • 情节严重的, 实现 终生 不得从事评价工作

2.主要负责人不履行职责

  • 责令限期整改
    • 处 2万~5万罚款
    • 逾期未整改, 处 5万~10万罚款, 责令停业整顿
  • 由于主要负责人不履行职责导致发生事故的
    • 给予撤职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5年内 不得担任 任何单位 的主要负责人(自刑罚完毕或者受处罚之日起计算)
    • 重大、特别重大 事故的, 终身 不得担任本行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应急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处罚款
      • 一般事故, 上一年收入的40%, 由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决定
      • 较大事故, 上一年收入的60%, 由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决定
      • 重大事故, 上一年收入的80%, 由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决定
      • 特大事故, 上一年收入的100%, 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决定
  • 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行职责
    • 责令限期整改
    • 未发生事故, 处 1万~3万 罚款
    • 导致事故, 暂停或者撤销 安全生产资格, 并处 上一年收入的 20%~50% 罚款
      • 一般事故, 上一年收入的 20%~30%
      • 较大事故, 上一年收入的 30%~40%
      • 重大事故, 上一年收入的 40%~50%
      • 特大事故, 上一年收入的 50%
  • 发生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
    • 一般事故, 处 30万~100万 罚款
    • 较大事故, 处 100万~200万 罚款
    • 重大事故, 处 200万~1000万 罚款
    • 特大事故, 处 1000万~2000万 罚款
    • 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处前金额的 2倍以上 5倍以下罚款

  • 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事故时, 不组织抢救、擅离职守、逃逸
    • 降级、撤职处分
    • 上一年收入的 60%~100% 罚款
    • 逃逸的, 处 15日以下 拘留
    • 抢迟漏离(不立即组织抢救、迟报、漏报、擅离职守) 处 上一年收入的 40%~80% 罚款

3.按日连续处罚

  • 受到罚款处罚, 拒不改正的, 按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 处罚对象为生产经营单位

4.安全生产单行法律

1.矿山法

  • 我国领水包含 12海里以内的领海, 领海以外 200海里 的专属海洋经济区也受管辖
  • 矿山保留的岩柱、矿柱 不能被开采
  • 矿山企业必须对矿井中的 有毒有害物质和含氧量 进行检测
    • 氧气浓度在 19.5%~23.5% 之间

2.消防法

1.火灾预防

消防验收:

  • 特殊建筑, 建设单位 申请, 县级以上 住建部门 验收 (15天以内) 出具验收意见
  • 其他建筑, 建设部门 验收, 5日内报 住建部门 报备, 住建部门抽查, 15日内出具验收意见

消防检查:

消防验收 消防检查
县级以上建设单位 县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
  • 消防重点单位由 县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 确定,
    • 应急管理部门本级人民政府 备案
    • 确定消防管理人员
    • 建立档案, 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 实行每日巡查, 建立巡查记录
    • 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培训, 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消防组织的规定:

  • 县级以上政府需要组织 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
  • 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需要, 建立 专职消防队 或者 志愿消防队

必须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

  • 核发机港(大型核设施、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
  • 大型危古仓(大型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存储企业, 全国重点保护的古建筑群, 大型可燃重要物资仓库)
  • 报当地的消防救援机构验收

灭火救援的规定: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 应急预案
  • 人员密集场所, 立即组织疏散
  • 单位发生火灾, 立即组织救援
  • 临近单位, 应当予以支援

3.道路交通安全法

1.道路通行条件

  • 黄灯 表示警示
  • 铁路与道路交叉口, 应当设置警示标志, 可以无人看守
  • 道路施工需要取得 道路主管部门的批准, 影响交通, 还应当取得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批准
    • 施工完成后, 需要经得 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验收, 恢复通行
  • 道路泊位由 政府有关部门 设置
  • 无道路标线的道路, 机动车靠中间行驶, 非机动车靠右侧行驶

2.机动车、非机动车

  • 机动车
    • 隧道中不能超车
    • 转弯让直行、右转让左转、左直行让右直行
  • 非机动车
    • 最高时速 15km/h

3.高速公路

  • 不得上高速
    • 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最高时速低于 70 的机动车
  • 三脚架应该立于 150m 以外
  • 高速上只有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执行紧急公务时 才能拦截车辆
    • 法院、检察院 不能在高速中拦车

5.特种设备安全法

1.特种设备法的检查范围

  • 特种设备: 游客专用电起压锅 (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场内专用机动车、电梯、起重机械、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锅炉)
    • 不包含: 军事设备、核设施、航空航天、铁路机车、海上设施、井下设施等
  • 持证上岗
    • 检测资格证、检验资格证、特种设备资格证
    • 考核部门为: 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2.特种设备生产

  • 需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才能制造的特种设备:
    • 游客氧锅瓶(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氧仓、锅炉、气瓶)
    • 需要通过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新部件、新产品、新材料, 应当由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 不是 所有的 特种设备都要进行型式试验
  • 特种设备出厂是的相关文件
    • 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
    • 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 安装及使用维护样式说明
    • 监督检验证明
    • 在设备显著位置 设置 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以及其他说明
  • 电梯 的安装、改造、修理 可以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 制造单位对电梯质量负责
  • 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修理在施工前, 应当向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备
    • 安装、改造、修理完成后, 应当在 验收后30日内 将相关技术文件移交给使用单位存档
  • 游客电起压锅 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 之后, 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
    • 未经监督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 不得出厂或使用
    • 没有 场内专用机动车辆

3.特种设备的经营

  • 特种设备出租期间 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由 出租单位 承担
  • 进口 特种设备, 应当提前向 进口地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检

4.特种设备的使用

  • 特种设备的 使用单位 一般是特种设备的 产权单位
    • 特种设备出租期间, 出租单位为 使用单位
  • 使用单位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 或者 投入使用后 30日内, 应当向 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取得 使用登记证书
    • 登记标志 应当置于特种设备的 显著位置
    • 使用前不做限制, 使用后 必须在 30日内 进行登记
      • 为按照规定进行登记, 责令限期整改
      • 逾期未整改, 责令停止使用特种设备, 处 1万~10万 罚款
      • 市级 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 可以委托 下一级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 整机出厂的, 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办理使用登记
      • 流动作业的特种设备, 向 产权单位所在地 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 移动式大型游乐设施, 每次安装投入使用前, 应当向 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 车用气瓶投入使用前, 向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 登记标志与使用标志已经合二为一
  • 登记标志 的悬挂
    • 特种设备的使用标志, 在 无法悬挂或者固定时, 可以存放在安全技术档案中
    •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的使用标志可以挂在, 游客入口或者售票处
  • 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 岗位职责、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
    • 制定操作规程, 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 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 应当建立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 设计文件、质量合格证明、维保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
    • 定期检验 、定期 自行检查记录
    • 日常使用情况记录
    • 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 电客大(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的使用单位, 应当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责
    • 为公众提供运营服务 是指 以特种设备作为经营工具
    • 设置 安全管理机构 或者配备 专职 安全管理人员
    • 其他特种设备根据情况, 设置 安全管理机构 或者配备 专职或者 兼职 安全管理人员
  • 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 应当 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 并作出记录
    • 每月进行1次自查
    • 特种设备在届满前 1个月 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 定期检验 要求
      • 电梯 每年 进行一次定期检验
      • 检验不合格, 不得继续使用

置于显著位置的标志有 登记标志、检验标志、铭牌、安全警示标志

  • 特种设备 安全管理人员 在情况紧急时, 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
    • 作业人员 发现事故隐患时, 需要立即报告
  • 使用单位 发现特种设备异常时, 需要 全面检查, 消除隐患
    • 禁止带病作业
  • 客运索道、大型娱乐设施 每日使用前, 需要进行试运行和 安全检查, 并作出记录

  • 电梯出现严重事故隐患时, 应当及时向使用单位报告, 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特种设备出现严重事故隐患, 无改造、修复价值的, 使用单位 应当进行报废 处理, 并对使用登记证书 进行注销
  • 特种设备达到设备使用年限可以继续使用的, 应当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 并办理 使用登记证书变更手续
    • 需要进行修理、改造的, 检验合格
    • 不需要进行修理、改造的, 安全评估合格

5.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

  • 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人员, 需要经过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才可上岗
    • 检验检测人员 不能 兼职、挂靠
    • 检测人员发现特种设备存在 严重事故隐患 时, 应当立即向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报告, 并告知相关单位(使用单位、维保单位、销售单位)
    • 检验检测人员不得带货
  •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需要对检测结果进行 抽查, 抽查结果需要向 社会公布
    • 应当防止重复抽查
  •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需要对 公众聚集场所 的特种设备, 实施 重点安全监督检查
    • 公众聚集场所 包括: 幼儿园、学校、医院、车站、码头、商场、体育馆等
  • 特种设备已经获得 许可证 的, 不能要求重复获取许可证
    • 已经检验合格的, 不能要求重复检验
    • 安全检查人员需要 2名以上 进行安全检查, 并出示 执法证件

  • 依法吊销许可证的, 三年内 不得重新申请

6.建筑法

1.施工许可证

  • 建设单位 在工程所在地的 县级建设行政部门 申请 施工许可证
    • 施工单位 在单位注册所在地的 省住建部门 申请 安全生产许可证
  • 施工许可证的申请条件:
    • 用地批准手续
    • 依照法律规定需要, 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
    • 需要拆迁的, 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 已经确定 施工单位
    • 满足施工的 资金、图纸、技术资料
    • 有保证施工质量、安全的具体措施

2.施工许可证的延期

3.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 施工单位 根据工程特点制定 安全技术措施
    • 专业性较强的工程, 应该制定 专项安全施工方案
  • 工程环境 有条件的 应当进行 施工现场封闭管理
    • 施工单位 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以免对毗邻建筑、环境造成伤害
  • 勘察单位建设单位 提供地下管线资料, 建设单位在转交给 施工单位
    • 施工单位 应当对地下管线采取保护措施
    • 施工单位 需要对施工现场的 粉尘、噪音、废水等进行控制, 以免对环境造成污染
  • 以下项目需要建设单位 申请
    • 占用规划批准 范围以外 的场地
    • 可能破坏的 道路、管线、电力、通讯等公共设施
    • 临时的 停水、停电、中断交通
    • 进行 爆破作业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 施工单位 的主要负责人 对本单位的 安全生产 负责
  • 施工现场的安全由 施工单位 负责
    • 实行总承包的, 由 总包单位 负责
    • 分包单位向总包单位负责, 服从总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 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的, 造成事故, 由分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总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为职工购买 工伤保险, 鼓励 购买 意外伤害保险
    •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规定, 施工单位应当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费用由 施工单位 承担
  • 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时, 由 建设单位 委托 原设计单位 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 没有设计方案, 不得施工
  • 房屋拆除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

4.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 工程实行总承包的, 工程质量由 总承包单位负责
    • 总承包应当对 分包单位的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 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
    • 只有 建设单位 有权修改设计

5.法律职责

  •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批准的, 罚 建设单位
  • 越级承揽工程的, 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情节严重的, 吊销资质证书

7.危险化学品安全法

1.《危险化学品安全法》适用范围

使用本法:

  • 危化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经营适用本法
  • 监控化学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药品农药 使用本法

不适用本法:

  • 民用爆炸物、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 不适用本法
  • 废弃 危险化学品的处理不适用本法, 但需要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

2.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主管部门 主要职责
应急管理部门 1.项目建设(含长输管道)安全条件审查和设计审查;
2.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使用许可证、经营许可证;
3.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
4.组织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
公安机关 1.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
2.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许可证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1.对危险化学品机器包装、容器 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管理和产品质量监督;
2.签发危险化学品相关企业的营业执照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1.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
2.生态环境危害性鉴定和风险程度评估;
3.负责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
4.依照职责调查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5.负责事故现场的生态环境应急监测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1.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活动的安全监管;
2.负责道路、水路运输的许可/备案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3.负责相关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
(注:铁路、航空、邮政运输分别由其他部门负责)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1.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
2.负责危险化学品单位的职业健康监督管理;
3.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

3.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权

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措施:

  • 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必要时可以对危险化学品实施抽样检测
  • 运用信息化手段进行在线巡查
  • 发现事故隐患, 责令立即消失或者限期消除
  • 不符合规定的, 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 经过 本部门主要负责人 批准, 才能进行 查封、扣押

4.生产和存储安全

  • 危化品建设项目由 应急管理部门 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 新、改、扩存储、装卸危化品的港口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 建设单位 委托由资质的机构进行 安全评价, 将评价结果报 市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
    • 应急管理部门 自收到报告期 20个工作日 内审查决定, 通知建设单位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规定的是 45日内
  • 在危机危化品管道的施工作业前, 施工单位应当在 开工7日前 向管道所属单位进行书面通知, 并与之制定应急预案和相应的保护措施
  • 企业在生产前需要取得 安全生产许可证
  • 危化品的生产、进口企业需要提供 安全技术说明书, 包装需要有 中文 安全标签
    • 危化品有 新的危险特征的, 应当立即公告, 及时修订 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 危化品的包装、容器检查记录应当保存不少于 三年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规定的是 不少于 2年
  • 生产危化品的企业应当 每三年 邀请评价机构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 评价报告应当向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备案
  • 生产、存储 剧毒和易制爆 危化品的企业, 应当配备 专职 治安保卫人员, 并依法报 公安机关 备案
    • 丢失、被盗 应当 立即通知公安机关
  • 剧毒 危化品应当 单独存放, 实现 双人收发、双人保管 制度
    • 收发记录 应当保存不少于 三年

5.使用安全

  • 从事生产并且使用危化品达到 规定数量化工企业应当 取得使用许可证
    • 化工企业需要有 专业技术人员, 技术人员需要经考核合格
    • 安全管理机构专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应急预案 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等
    • 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 使用许可证 需要向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申请
    • 20个工作日 作出批准
      • 《危化品安全管理条例》 规定的是 45日内
    • 及时向社会公开

6.经营安全

  • 生产危化品的企业 在厂区范围内销售, 不需要取得 经营许可证
  • 取得 港口经营许可证 的港口经营人, 在港口内 存储经营, 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

  • 危化品的商店, 只能存储 小包装的危化品
  • 企业购买危化品, 需要 凭购买许可证 购买
    • 需要向 县级公安机关 申请购买许可证
    • 三个工作日 作出批准
  • 个人不能购买 剧毒危化品和易制爆危化品
    • 剧毒农药、含有易制爆危化品的药品、消毒剂、兽药等生活用品可以购买
  •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所需材料:
    • 营业执照
    • 购买品种、数量的说明
    • 购买用途
    • 经办人身份证明

  • 确需转让的危化品, 在转让后 三日内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说明转让品种、数量、接收人信息等等

7.危化品运输安全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申请 危化品道路运输许可证
    • 由相应许可证的企业进行运输, 其他企业或个人不得承运
  • 危化品的运输企业需要配备 专职 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运输危化品的 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 需要经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考核合格

  • 危化品的 道路 运输, 需要配备 押运人员, 危化品需要在 押运人员 的监控之下
  • 危化品的 驾驶人员 日间连续行驶不得超过 4小时, 夜间不得超过 2小时, 每次休息不得少于 20分钟
  • 运输 剧毒或者易制爆危化品 的车辆, 需要长时间停车时, 需要向 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 剧毒危化品 道路运输时, 托运人 需要向 始发地或者目的地的 县级公安机关 申请 运输通行证
    • 县级公安机关 需要7个工作日 作出批准
    • 承运单位 需要取得 道路运输许可证

  • 危化品在 内河航行 的, 规定需要引航 的, 应当申请引航
  • 托运货物中如果夹带危化品,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邮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拆开查验

8.危化品登记

  • 危化品的生产、进口企业应当向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 办理危化品登记
    • 危化品的 物理、化学性质
    • 危险特征
    • 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
    • 分类、标签信息, 主要用途, 存储、使用、运输要求
  • 同一企业、同一种危化品, 只需向 部门 登记一次
    • 新的危险特性 时, 需要办理 登记变更 手续

9.事故应急救援

  • 危化品的应急预案需要向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备案
    • 《危化品安全管理条例》 中规定的是向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备案
  • 发生危化品事故时, 事故单位 主要负责人 应当按照预案立即组织救援
    • 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 部门报告
  • 道路、水路运输危化事故时, 驾驶人员、船员、押运人员 需向 发生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报告

8.民法典

1.生产安全事故中的同命同价

  • 同一事故中多人死亡时, 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 给予人文关怀的出发点, 可以少许不同

2.用人者责任

  •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时造成的损害, 由 用人单位承担 责任
    • 劳务派遣的人员, 由 用工单位 承担责任

3.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致害责任

  • 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 经营者、管理者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占有、使用高度危险物质之害责任

  • 占有或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等危险物造成伤害的, 占有或使用人 承担责任
    • 能够证明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 伤害, 不用承担责任

5.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质致害责任

  •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伤害的, 丢失或抛弃人 承担责任
    • 交由他人管理的, 由保管人 承担责任
    • 所有人和管理人都有过错的, 共同承担责任

6.建筑物倒塌致害责任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 造成他人伤害的, 由 建筑单位和施工单位 承担连带责任

9.刑法

1.刑事责任年龄及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

  • 16周岁 的人, 应当负刑事责任
  • 14周岁不满16周岁 的人, 应当负刑事责任, 故意杀人、伤人、致人重伤、强奸、抢劫等等
  • 12周岁不满14周岁 的人, 应当负刑事责任, 故意杀人、伤人、致人死亡或者手段特别残忍的
  • 不满 18周岁的人,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已满 75周岁 的人,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 时犯罪, 经鉴定确认, 不负刑事责任
  •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正常时犯罪, 需要负负刑事责任
  • 醉酒的人犯罪, 应当负负刑事责任

2.安全事故犯罪类型

1.重大责任事故罪 结果犯

  •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 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 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犯罪主体: 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等等

2.危险作业罪 行为犯

  •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具有发生 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现实危险的, 处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结果犯

  •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 发生事故的, 处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4.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结果犯

  •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5.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事故罪 结果犯

  •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 发生安全事故的, 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6.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 在事故发生后, 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 贻误事故抢救, 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达到 死亡三人以上, 重伤10以上, 财产损失达到 500万元以上

10.行政处罚法

1.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 国家行政机关

  • 不是所有的行政机关都有行政处罚权, 只有 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才能实施行政处罚
  • 限制人身自由 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 公安机关 实施

2.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 职能管辖: 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其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 地域管辖: 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
  • 级别管辖: 由违法发生地的 县级以上具有行政执法权 的行政机关管辖
  • 指令管辖: 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

对同一个违法行为, 不得给予 两次以上罚款的 处罚

  • 从旧从轻原则: 作出处罚时, 规章制度已经修改, 但违法行为发生时, 规章制度尚未修改的, 应当适用 那个处罚轻用那个

3.行政处罚的决定

  • 对公民处以 两百元以下 或者 对法人或者组织处以 三千元以下 的罚款, 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行政机关自立案之日起, 90日内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当事人不在场时, 需要在 7日内 送达当事人
  • 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 应当告知当事人 要求听证 的权利
    • 较大数额罚款
    • 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
    • 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 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 听证程序组织:
    • 当事人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 5日内 提出听证要求
    • 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举行前 7日内 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 涉及个人隐私、国家秘密、商业机密的听证, 不能公开举行
    • 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 非本案调查人员 主持
    •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 也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

4.行政处罚的执行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和收罚款的行政机关需要 分开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及其执法人员 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 缴纳罚款
    • 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 低于 100元 以下的罚款
    • 当事人提出确有缴纳困难的,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
      • 执法人员必须出具由 国务院财政部门 统一制发的票据, 没有票据, 当事人可以拒绝缴纳罚款
  • 到期后未缴纳的, 按 每日罚款数额的 3% 加罚处理, 最多不能超过罚款数额
    • 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 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优先用于 抵缴罚款
    • 申请 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
  • 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时, 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限制 人身自由 的处罚可以申请 暂缓执行

11.劳动法

  • 女职工:
    • 怀孕之后, 不得从事 三级 及以上体力劳动
    • 怀孕 7个月之后, 不得加班和夜班
    • 经期, 不得从事 高处、低温、冷水作业
    • 平时, 不得从事 井下、四级体力劳动
  • 未成年工(16-18岁):
    • 不得从事 井下、四级体力劳动、有毒有害作业

12.劳动合同法

1.劳动合同的订立

  • 用人单位应当在 用工之日起 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 劳动合同以 最后签字盖章 的时间为准, 开始生效

  • 劳动合同在签订第三次时, 应当签订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条款:

  • 必须约定: 劳动保护、职业危害保护
  • 可以约定: 专业技术服务违约金

试用期:

  • 试用期工资不得少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 80%或者不得低于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 80%, 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 当两者冲突时, 取最小着, 但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 竞业限制不得超过 2年
    • 未知悉、接触 用人单位商业机密时, 竞业限制不生效, 法院 依法予以支持
    • 违反竞业限制的, 应当返还已经支付的经济补偿并支付违约金
  • 在违背劳动者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无效
    • 已经确认无效的劳动合同, 在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时,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报酬
  • 劳动纠纷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 必须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 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劳动者加班, 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 必须支付加班费
    • 劳动单位合并、分立、转让的, 由承继单位 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的解除

3.经济补偿

  • 劳动者每满一年工作,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 按一年计算
  • 前 12 个月的平均工资高于本地区职工平均工资 三倍, 其经济补偿应该按本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 三倍 计算
  •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应当按 经济赔偿金 的两倍支付经济赔偿金
  • 用人单位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 需要在 15日内 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保转移手续

13.突发事件应对法

1.突发事件的概念

  • 突发事件: 是指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
  • 突发事件的等级: 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
    • 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由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 可以征用 单位和个人的设备、设施进行救援, 但应当及时归还, 并支付合理费用
    • 企业 无权 征用

2.管理与指挥体制

  • 国家建立 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 的应急管理体制
  • 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的工作体系
  • 县级政府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负责, 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对机制
    • 突发事件发生后, 县级人民政府不能消除或者控制突发事件的, 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并请求援助
  • 突发事件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 应当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上一级政府协商处理, 或者由各自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协商决定处理
  • 突发事件的 应急指挥机构(如指挥部) 发布的决定、命令、措施的效力与设立他的人民政府 效力相同, 法律责任由 人民政府 承担
    • 发布的决定、命令、措施应当及时报 本级人大常委会 备案, 事件结束后, 应当向 本级人大常委会 作出专项工作报告

3.预防与应急准备

  • 国务院 制定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 国务院有关部门 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国务院总体应急预案, 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 应急预案的制定、修改、备案等工作程序国务院 规定
  • 县级人民政府 需要对本区域内容易引发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登记、风险评估、监控, 制定应急预案
  • 市政府、省政府 需要对本区域内容易引发 重大、特别重大 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登记、风险评估、监控, 制定应急预案

  •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易燃易爆、危化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使用单位应当制定 具体应急预案
  • 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人员密集场所 的经营单位应当制定 具体应急预案
  •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 是应急救援的综合性 常备骨干力量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根据实际需要设立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应急教育纳入教育教学计划
  • 市级以上政府易发、多发 地区的 县级人民政府 应当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

4.监测与预警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及其部门、专业机构通过多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
  • 县级人民政府 应当在居委会、村委会和有关单位建立 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应当及时汇总分析突发事件信息, 对发生突发事件的 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

突发事件预警级别:

  • 发布 一、二级预警 时:
    • 应急救援队伍应当进入待命状态, 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工作的准备
    • 调集救援物资, 准备应急设施和应急避难、封闭隔离、紧急医疗救治等场所
    • 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 限制或者停止相关活动
  • 发布预警后,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需要对重要商品和服务市场情况加强监测

14.职业病防治法

1.职业病范围

职业病的界定:

  • 在职业活动中产生
  • 接触危害因素
  • 列入国家职业病范围(135种)
  • 与劳动行为相关系

2.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 用人单位向 卫生行政部门 申报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 新、改、扩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 建设单位在 可行性论证阶段 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 医疗机构 建设项目可能产生 放射性 职业病危害的, 应当向 卫生行政部门 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 30日内 审核并作出决定

4.劳动过程中职业病的防护与管理

1.用人单位职业危害公告和警示

  •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 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
    • 职业病防止的 规章制度
    • 操作规程
    • 职业病危害事故 应急救援措施
    • 工作场所职业病 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 严重危害职业病岗位 应当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2.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

  • 对可能发生 急性职业损伤 的工作场所, 应当设置 报警装置, 配置急救用品、急救设施
  • 放射工作场所 的工作人员应当佩戴 个人剂量计
  • 对于急救设备、设施和防护用品, 应当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3.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检验、评价及治理

  • 用人单位应当设置 专人负责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 日常监测
  • 用人单位应当配备 专职或者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评价, 应当由 国务院或者市级以上政府 给予资质认可的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进行
    • 工作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 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的, 应当立即采取治理措施, 仍然不达标的, 必须停止相关作业

4.职业病危害如实告知

  • 用人单位应当在 劳动合同 中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
  • 劳动者在从事劳动合同中未说明职业危害的工作时, 用人单位需要告知劳动者并 变更劳动合同
    • 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职业危害的工作

5.职业健康检查

  • 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 上岗前、在岗检查、离职 的职业病检查
    • 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 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 不得安排存在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从事 禁忌 的作业
    • 在职职业健康检查中, 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关的健康损害的, 应当立即调离原工作岗位, 并妥善安置
    • 未进行 离职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 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 离岗前 30 天内 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 离岗前 90 天内 进行过职业健康检查的, 不用再次进行检查
      • 在岗 一个月之后 离岗, 必须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6.职业监控监护档案

  •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 劳动者的职业史
    • 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 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
  • 劳动者离职时, 用人单位应当 无偿 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并盖章

5.职业病诊断和职业病病人保障

  • 劳动者可以在 用人单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常住所在地 的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 没有证据否定 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的关系的, 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 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需要了解工作场所职业危害时, 可以现场检查, 也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 卫生行政部门需要在 10 日内 组织现场调查
  • 因用人单位无法提供劳动者职业健康档案的, 诊断、鉴定机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 30 日内 做出断定

15.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1.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适用范围

  • 烟民建危矿、(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建筑、危化品、矿山), 需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 一级 建筑施工企业省建设厅 发证
  • 一级 民用爆炸物企业省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 发证

2.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 设置生产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 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 从业人员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
  •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 有职业危害防护措施
  • 依法进行安全评估
  • 有重大危险源监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 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取得安许证的程序

  • 发证机关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45 日内 审核完成
  • 煤矿企业应当以 矿(井)为单位 申请安许证
  • 安许证有效期为 3 年 期满前 3 个月 申请延期, 延期为 3 年

  • 企业取得安许证后, 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如果发现其不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将 暂扣或者吊销 安许证

2.煤矿安全生产条例

1.煤矿生产监察体制

矿山安全监察体制: 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

2.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职责

  • 新、改、扩煤矿项目的建设单位, 应当委托具有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设计
  • 省级负有煤矿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设计审查, 颁发 安许证
  •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发现威胁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要求立即停止危险区域内的作业并撤出作业人员
  • 煤矿企业必须配备 五职、矿长
    • 专职矿长、总工程师、安全矿长、生产矿长、机电矿长
    • 对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冲击低压、煤层容易自燃、水文地质复杂和极复杂的煤矿, 应当设立 专门防治机构、配备专职的副总工程师
  • 井工煤矿企业的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 应当轮流带班下井, 并建立下井登记档案
  • 煤矿井下工作岗位不能使用 劳务派遣人员
  • 煤矿的爆破作业由 专职爆破工 承担
  • 煤矿企业不能 超层、越界 开采, 不得开采 保安煤柱
  • 煤矿企业不得 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 生产

3.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 省级煤矿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煤矿的安全设施, 自受理之日起 30 日内 审查完成
  • 被责令停产的煤矿企业在停产期间, 由 地方政府 进行监督检查
  • 申请恢复生产的煤矿企业, 由 县级负有煤矿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组织验收, 自受理之日起 20 日内 验收完成
    • 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矿山安全监察机构、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 签字, 才能恢复生产
    • 煤矿的停产整顿和复产都需要在 5 个工作日内 向社会公告

4.煤矿安全监察

  •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和地方设立的矿山监察机构在监督监察时采取的方式:
    • 听取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有煤矿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汇报
    • 查阅、复制煤矿安全生产的文件、记录
    • 要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人员就煤矿有关安全生产的问题做出说明
  • 有权进入煤矿进行现场监察, 参加煤矿安全生产会议
  • 发现隐患要求 立即排除或限期排除
  •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设在地方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案件移送机制,加强协作配合。
  • 煤矿企业 应当 实时上传 电子数据, 并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5.关闭煤矿的情形

  • 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擅自进行生产的;
  • 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
  • 经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的专家论证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重大灾害的
  • 关闭煤矿应达到以下要求:
    •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吊销、注销相关证照
    • 停止供应并妥善处理民用爆炸物品;
    • 停止供电,拆除矿井生产设备、供电、通信线路;
    • 封闭、填实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

3.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1.建设单位的安全职责

  • 建设单位 应当如实向 施工单位 提供有关施工资料
  • 建设单位 不得 压缩合同工期
  • 建设单位 工程概算时, 应当确定建设工程 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 的费用
  • 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证 时, 应当提交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 拿到施工许可证后, 3个月 内开工, 可以申请延期开工, 可以申请 2次延期, 每次延期不超过 3个月
  • 建设单位 应当在批准开工之日起 15日内 将安全施工措施向有关部门报备
    • 开工报告批准后, 6个月内 开工
  • 建设单位在拆除工程施工前 15日内县级建设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 施工单位资质等级
    • 拟拆除建筑物说明
    • 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 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2.设计及工程监理等单位的安全职责

1.设计单位安全职责
  • 设计单位应当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 ①地下管线的防护、②外电防护、③深基坑工程
  • 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 设计单位应当就设计意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做出说明和技术交底
2.监理单位安全职责
  • 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 依法对施工安全事故隐患进行处理

3.安装、拆卸单位的安全责任

  • 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4.施工单位的安全职责

  •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 仅钢结构

  • 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 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
  •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总包和分包公司根据预案, 各自建立 应急救援组织和应急救援队伍, 并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 施工单位 应当为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由施工单位承担保险费用
    •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 由总承包单位支付保险费用
    • 意外伤害险的保险期限, 自开工之日起到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4.危化品安全管理条例

1.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权

  • 发现事故隐患,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 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责令 立即停止使用
  • 场所 查封, 物品 扣押 需要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 发现违法行为, 应当 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 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 2人 , 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2.危化品的运输安全

  • 运输需要向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申请办理 运输许可证
  • 运输需要配备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 需要经交通运输部门考核合格:
    • 驾驶人员、②船员、③装卸管理人员、④押运人员、⑤申报人员、⑥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
  • 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控之下
  • 需要 较长时间停车 的, 驾驶人员、押运人员 应当采取 安全防范措施
    • 剧毒、易制爆危化品 应当向 当地公安机关 报备
  • 危化品运输的 限行区域县级人民政府 依法划定
  • 道路运输 剧毒 危化品, 托运人 应当向始发地或者目的地 县级公安机关 申请 道路运输通行证
  • 剧毒、易制爆丢失, 需要向 公安机关 报告
  • 海事管理机构 确定船舶安全运输条件
  • 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

3.危化品登记与应急救援

  • 危化品的生产、进口企业需要向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 负责登记的机构进行危化品登记
    • 物理性质、化学性质
    • 应急处置措施
  • 危化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 需要办理 变更手续
  • 发生危化品事故, 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按照预案进行组织救援
  • 道路运输是发生危化品事故, 需要向发生地的 道路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5.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基本规定

  • 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 实行 许可制度
  • 应急管理部门 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
  • 公安部门、应急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四个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烟花爆竹的监督管理,防止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 生产、经营、运输、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烟花爆竹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

2.烟花爆竹的生产安全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当地的产业结构规划
    • 产品品种、规格、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 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生产前向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提交申请, 市级应急管理部需要在 20 日内 完成初步安全审查, 报 省级应急管理部门 审查, 省级应急管理部门需要在 45 日内 完成审查, 并发放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

烟民建危矿 → 市应急管理部门 → 45 日内发证 → 有效期 3 年 → 到期前 3 个月申请延期 → 有效期 3 年

  • 扩大生产规模或者技术改造的, 应当 重新申请 安全生产许可证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按 生产许可证 核定的品种进行生产
  • 持有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 需要到 工商 部门登记, 方可进行生产
  • 从事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经市应急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 使用原料需要符合国家标准, 国家标准有用量限制的,不得超过规定的用量

  • 产品上 ————燃放说明

  • 包装上————警示标志
  • 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的,企业应当立即向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

3.烟花爆竹经营安全

  • 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
  •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应急管理部门审批
  •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 具有企业法人条件, 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经营场所和储存仓库有保管员、仓库守护员
  •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 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 生产企业 → 批发企业 → 零售经营者 → 燃放的个人或企业

4.烟花爆竹运输安全

  •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 领取 道路运输许可证
    • 公安机关在收到申请后, 3 日内 审核 + 核发
    • 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 需要载明 托运人、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
    • 随车携带 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
  • 非法运输, 公安机关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并 没收非法运输物品和违法所得
  • 收货人 应当在 3 日内 将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交回 公安机关核销
  • 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 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 公安机关没收, 处 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5.燃放安全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限定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车站、码头、飞机场、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 举办大型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 应当按照规定向 公安部门申请, 并领取 焰火燃放许可证
    • 公安机关应当在 20 日内 审核 + 核发

6.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1.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的基本规定

  • 硝酸铵 属于民用爆炸物品
  • 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 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当依法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
    • 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
  • 对民用爆炸物品实行标识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2.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

  • 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企业, 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规划和产业技术标准
    • 烟花爆竹的生产, 符合当地产业结构规划
    • 有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生产岗位人员
  • 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45 日内 完成审查, 并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 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并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方可进行生产
    •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为调整生产能力及品种进行改建、扩建的,也应当申请办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核定的品种和产量进行生产
    • 对雷管编码打号
    • 严禁在生产车间或者仓库内试验或者试制民用爆炸物品

3.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购买的安全管理规定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向 省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 申请, 30 日内审核并发放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 持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到 工商 部门办理登记,并在办理工商登记后 3 日内,向所在地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方可进行销售

  •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可以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

  • 销售、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应当通过银行账户进行交易,不得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交易

    • 转账凭证应当保存 2 年 以上
  • 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应当经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 购买民用爆炸物品 → 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
  • 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 → 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4.民用爆炸物品的运输管理

  •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收货单位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 受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审核并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 运输民用爆炸物, 在听经时, 需要派专人看守,不得在 许可以外 的地方停经
  • 装卸民用爆炸物品,装卸现场设置警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5.爆破作业的安全管理

  •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公安机关 核发
  • 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后,方可从事营业性爆破作业活动
    • 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 爆破作业人员 应当经市级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 城市、风景名胜区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向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 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爆破设计
    • 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监理企业进行监理
    • 由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安全警戒
  • 领取民用爆炸物品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作业后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当班清退回库。
  •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将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原始记录保存2年备查
  • 爆破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检查、排除未引爆的民用爆炸物品
  •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将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登记造册,报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

6.民用爆炸物品的储存

  • 不得超过储存设计容量,对性质相抵触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储存,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他物品
    • 雷管 和 炸药 必须分库储存
  • 专用仓库应当指定专人管理、看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仓库区内,严禁在仓库区内吸烟和用火
    • 严禁在库房内住宿
  • 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 爆破作业现场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具备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条件
  • 民用爆炸物品变质和过期失效的,销毁前应当登记造册,提出销毁实施方案,报省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

7.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1.特种设备相关的时间要求

2.事故登记判断和事故调查处理

8.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体制

  • 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 事故应急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2.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的备案和演练

3.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实际需要,在重点行业、领域单独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 小、微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 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 工业园区、开发区等产业聚集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 应急救援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将本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的建立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 应急管理部门需要定期将本区域的救援队伍建立情况向 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并向社会公布。
  • 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配备必要的灭火、排水、通风以及危险物品稀释、掩埋、收集等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

4.应急值班制度

  • 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 危建道金矿,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
      • 无需组织应急处置技术组, 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
  • 规模较大、危险性较高的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应当成立应急处置技术组,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

5.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 事故发生后, 生产经营单位的措施:
    • 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 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 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 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 事故发生后, 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
    • 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
    • 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
    • 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
    • 依法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 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命令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耗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
    • 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9.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1.适用范围

  • 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2.生产安全事故分级

以上包括本数, 以下不包括本数

  • 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 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 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上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 特别重大事故:一次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上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事故报告的规定

  •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 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
    • 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 已经采取的措施
  • 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 其他事故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4.事故调查

  • 一般事故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 较大事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 重大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负责调查

政府可以直接组织进行事故调查, 也可以授权给同级 部门进行事故调查
没有造成 人员伤亡的事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单位进行调查

  • 特别重大一下的事故, 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 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 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 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5.事故批复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

  • 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
  • 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 事故发生单位的 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

6.法律责任

有一下情形的单位或个人的处罚:

  • 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处罚: 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
    • 不立即组织抢救迟报漏报擅离职守
  • 事故单位的处罚: 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
    • 谎报、瞒报、伪造故意破坏现场、转移销毁证据、拒绝接受调查、作伪证、事后逃逸
    • 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公布处罚细化,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 有以上情形的, 人员处以 上一年收入的 60%至 80% 的罚款
      • 贻误抢救、造成事故扩大、影响调查、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人员处以 上一年收入的 80%至 100% 的罚款
      • 有以上情形的, 单位处以 100万以上, 300万以下的罚款
      • 贻误抢救、造成事故扩大、影响调查、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单位处以 300万以上, 500万以下的罚款
      • 单位按事故等级进行处罚, 处罚间隔 50万,

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或个人的处罚:

  • 单位处罚:
    • 一般事故, 处10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大事故, 处20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重大事故, 处50万元以上, 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特别重大事故, 处200万元以上, 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处罚:
    • 一般事故, 处上一年收入30%的罚款
    • 较大事故, 处上一年收入40%的罚款
    • 重大事故, 处上一年收入60%的罚款
    • 特别重大事故, 处上一年收入80%的罚款

10.工伤保险条例

1.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

  • 企业、单位、团体和个体工商户, 应当为 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 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
  • 无证经营、无备案、营业照被吊销的, 职工工伤由 单位 一次性赔偿
  • 使用 童工 导致工伤的, 由 单位 一次性赔偿
  • 用人单位参保的, 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 限期参加, 补交保险费, 并自欠缴之日起, 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 逾期未交的, 处 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应当参加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 由 用人单位 按保险待遇标准支付费用

2.工伤保险基金

  •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 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等项支出
  •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3.工伤范围

  • 认定工伤(7种)——【工作原因】需要举证
    • 三工, 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受伤的
    • 工作时间前后, 在工作场所内, 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伤的
    • 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 职业病
    • 因公外出期间, 因公受伤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 上下班途中, 非本人主责的交通事故或者受到伤害的
      • 本人“无责”“次责”“同责”皆可认定工伤
  • 视同工伤(3种)——【与工作无关】不用举证
    • 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 突发疾病死亡 或者 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 在抢险救灾等 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活动中受伤的
    • 已取得 革命伤残军人证的, 在用人单位 旧伤复发
  • 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3种)
    • 故意犯罪的;
    • 醉酒或者吸毒导致伤亡的;
    • 自残或者自杀的

4.工伤认定的程序

  • 职工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工伤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 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在此之前所有的有关费用由 用人单位承担
  •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工伤认定申请表
    •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 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 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5.劳动能力鉴定

  •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 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 3或5名 医疗专家组成专家组
    • 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必要时可延长30日
    •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不服的, 可在受到鉴定之日起 15日内 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 伤情发生变化, 可申请 复查鉴定

6.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

  • 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包括挂号费、治疗费、药品费、住院费)
  • 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 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都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 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 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停工留薪一般不超过 12个月, 可以延长, 延长不超过12个月
  •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 生活护理费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 伤残补助金, 一次性支付, 规定月份的工资

  • 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支付, 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 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支付, 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 伤残津贴, 按月支付,

  •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 退休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 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 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 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 职工本人提出离职的,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
    • 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解除劳动合同的,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职工因工死亡的, 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丧葬补助金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工伤导致死亡的, 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补助金
    •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工伤导致死亡的, 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7.工伤保险责任

  • 职工与两个以上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为谁工作造成工伤的, 由该单位承担责任
  •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发生工伤的, 由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 违法发包的, 由发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11.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 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
    • 适用: 体育比赛、演唱会、音乐会、展览、展销、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 不适用: 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
  • 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
  • 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 1000 人以上, 5000人以下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 5000 人以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

  • 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
    • 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
  • 承办者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
    • 如果确需变更, 需要向 公安机关重新申请安全许可
    • 取消活动时, 书面告知做出安全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 并交回 安全许可证件

12.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1.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 矿山井下作业
  • 四级 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 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2.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 高处作业: 二级、三级、四级
  • 低温作业: 二级、三级、四级
  • 冷水作业: 三级、四级
  • 三级、四级劳动强度

3.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 有毒物质超标
  • 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 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
  • 高温、噪声、体力劳动的三级、四级
  • 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4.女职工孕期保护

  • 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 不得安排 加班和夜班
  • 产前检查, 计入劳动时间
  •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产前可以假15天
    •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双胞胎产假≥113天,四胞胎产假≥143天)
  •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 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 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16.安全生产部门规章

1.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

  • 注安师的类别: 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金属冶炼、化工、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其他
    • 危金矿 (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金属冶炼、化工) 中级及以上注安师的比例不能少于 15%
  • 注安师注册有效期是 5年
    • 有效期满前 三个月内, 提出延续注册申请
    • 有效期满未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 可根据需要申请重新注册
    • 每个注册周期内 (5年内), 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 48学时
      • 其中专业课不少于 24学时

  • 应有注册安全工程师参与并签署意见:
    • 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
    • 排查事故隐患,制定整改方案和安全措施
    • 制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计划
    • 选用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 制定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1.安全培训的内容

  •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
    • 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 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 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 主要负责人:
    • 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 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 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 安全管理人员:
    • 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 伤亡事故统计、报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 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2.安全培训的宣誓要求

  •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初次 安全培训不得少于 32学时
    • 每年再培训不得少于 12学时
    • 新上岗的从业人员, 岗前安全培训不得少于 24学时
  • 烟金危矿 (烟花爆竹、金属冶炼、危化品、煤矿、非煤矿山)
    •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不得少于 48学时
    • 每年再培训不得少于 16学时
    • 新上岗的从业人员, 岗前安全培训不得少于 72学时
      • 每年再培训不得少于 20学时

3.安全培训的要求

  • 烟金危矿 (烟花爆竹、金属冶炼、危化品、煤矿、非煤矿山) 必须对新上岗的从业人员进行 强制性安全培训, 具备了 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知识和技能的, 方可上岗作业
  • 加工、制造业 上岗前必须经过 三级安全教育, 三级安全教育包括: 厂级车间级班组级安全教育

  • 厂级:
    • 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 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 车间级:
    • 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 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 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 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 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 班组级:
    •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 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4.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的制定主体

  • 烟金化非 (烟花爆竹、金属冶炼、危化品、非煤矿山), 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 应急管理部 制定
  • 煤矿 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制定
  • 其他行业由 省级应急管理部门 制定

5.安全培训的组织实施

  • 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由 生产经营单位 组织实施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 以考促学、以讲促学
  • 烟金危矿 (烟花爆竹、金属冶炼、危化品、煤矿、非煤矿山) 完善落实 师傅带徒弟 制度
  • 烟金危矿 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需要自任职之日起 6个月内 通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

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1.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的条件

  • 年满 18周岁, 且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男性: 60周岁, 女性: 50周岁, 女干部: 55周岁)
  • 无癫痫、眩晕症、精神病、痴呆等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
  • 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 烟金煤油矿 (烟花爆竹、冶金、煤矿、石头天然气、金属非金属矿山) 特种作业人员需要具备 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 危化品首次取证的地下矿山 特种作业人员需要具备 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2.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包括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 中等职业学校毕业, 申请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安全技术培训,(理论+实操) 可以直接考证
  • 持有合法有效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从业人员,申请与其职业技能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可以免予安全技术培训, 可以直接考证
  • 免于培训 不等于 免于考核,必须参加考核
  •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以具备培训条件的经营单位自主培训 为主, 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培训
    • 保证安全技术培训的职责 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
  • 培训档案保存时间不得少于 6年
  • 生产经营单位安排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期间,应当依法支付工资,保障相关待遇

3.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

  • 特种作业人员的 资格审核考核发证机关 负责
  • 特种作业人员的 考试考核发证机关 或其委托的机构负责
  • 安全技术考试应当执行全国统一的考核标准,使用全国统一的考试题库和考试系统
  • 档案保存时间不得少于 6年
  • 考试机构、考点 不得从事与该考试相关的 培训活动 (教考分离)
  • 考核发证机关或委托机构 在收到考试人员资料后, 应当在 5个工作日内 完成审查
  • 发证机关或委托机构应当 定期发布 考试计划, 在收到申请后 60日内 组织考试
    • 理论考试合格后, 才可以参加实操考试
    • 实操考试 不得超过 5次, 超过5次的, 应当重新参加理论考试
  • 申请人应当自申请通过之日起, 3年内 完成考试
  • 考试结束后, 10个工作日内 公布考试成绩

  •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 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信息发生变化损毁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核后办理

4.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换证

  • 特种作业人员持有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应当换领新证
  • 种作业人员申请换证的,应当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完成相应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理论培训理论考试,并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前60日内,由本人或者委托他人向考核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
    • 换证 考理论,不考实操
  • 换证延期自届满之日起 不得超过2年, 延期期间不得从事特种作业
  • 特种作业证失效未满 1年 的, 按换证处理, 只考理论
    • 失效超过 1年 的, 需要重新参加考试(理论+实操)

5.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违反规定的处罚

  •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伪造、变造、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单位处罚: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罚: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作弊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 撤销其相关证书,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4.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1.安全培训

  • 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
  • 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 发生事故造成人员 死亡 的, 其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 应当 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 不包含 央企总公司
    • 重新参加培训属于 再培训, 普通行业需要培训 12学时, 烟金危矿 需要培训 16学时
  • 特种作业人员 造成其他人员 死亡 的, 应当 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 矿山危险物品 生产新招人员除了安全培训外, 还需要在 师傅的指导下实习 2个月,
    • 实习期间, 不能独立上岗
    • 煤矿 需要实习期满 4个月

2.安全培训的考核

企业分类 负责考核的部门
央企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应急管理部
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中央企业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 省应急管理厅
除中央企业、省属企业意外的其他企业的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市应急管理局

3.安全培训的发证

  • 接受安全培训的人员在考核合格之后, 由发证机关 10个工作日内 为其颁发相应的证书

  • 特种作业操作者安全合格证全国范围内有效

5.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1.事故隐患的分级

  • 事故隐患分为 一般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
    •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 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 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 并且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

2.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

  •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 每年、每季度 对本单位的安全隐患进行统计分析, 并于 下一年 1月31日前, 下季度15日前 将书面 统计分析表 报告报送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书面分析表需要有 主要负责人的签名
  •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包含:
    • 隐患的现状、产生原因
    • 危害程度、整改难度
    • 治理方案
      • 治理方案包含: 治理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落实、治理实现和要求、治理机构和人员、安全措施和预案等

3.事故隐患治理

  • 一般隐患 由单位的 车间、区队、分厂 负责人或有关人员 立即组织整改
  • 重大隐患 由单位的 主要负责人 组织制定并实施 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4.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中的紧急处置

  • 事故隐患在排除前或排除中 无法保证安全的, 应当 撤出作业人员 并设置警戒标志, 暂停作业
  • 发生自然灾害, 可能 危及生产单位和个人安全的, 应当采取 撤离人员、停止作业, 加强监测的措施, 并及时报 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5.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后的安全评估

  • 地方政府或者安全监管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 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 治理重大隐患的, 应当 自己组织或者委托机构 对重大隐患治理情况进行安全评估
    • 评估合格的, 生产单位应当向 安全监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 提出 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

6.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监督检查

  • 安全监管部门在收到生产单位恢复生产的申请后, 应当在 10个工作日内 进行现场审查
    • 审查不合格的, 依法 依法责令整改或者下达停产整改 指令

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1.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种类

2.应急预案的评审与论证

  • 中烟燃危金矿 (中型规模以上企业、烟花爆竹、易燃易爆品、危化品、金属冶炼、矿山) 应当对 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 矿山金属冶炼易燃易爆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存储、运输危化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的生产、批发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企业
    • 除规定外的其他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对 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3.应急预案的备案

  • 地方 应急管理部门 的应急预案报 同级人民政府 备案, 抄送 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 地方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 的应急预案, 应当抄送 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 危建道金矿 、易燃易爆品、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 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 按照分级属地原则, 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行 备案

  • 生产经营单位申报应急预案备案材料:
    • 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
    • 中烟燃危金矿 应急提供 预案评审意见书
    • 应急预案电子文档
    • 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 受理备案登记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在 5个工作日内 对备案材料举行审查, 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 逾期不予备案又不说明理由的, 视为已经备案
    • 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 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 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 只需要提供 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即可

4.应急预案的演练

  • 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 每2年 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
  • 生产经营单位 应当 每年 组织一次 综合应急预案演练专项应急预案演练, 每半年 组织一次 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 综合、专项演练每年组织一次, 现场处置演练每半年组织一次
  • 危建道金矿、易燃易爆、人员密集场所 每半年 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并将演练情况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 每 3 年 进行一次应急预案的 评估

7.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1.较大涉险事故的范围

  • 涉险 10 人以上 的事故
  • 造成 3人以上被困 或者 下落不明 的事故
  • 紧急疏散人员 500人以上 的事故
  • 因生产安全事故, 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的事故
    • 水源、农田、河流、水库、人员密集场所等
  • 危机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 的事故
    • 电站、危化品库、车站码头、港口、机场、人员密集场所等

2.电话快报

  • 发生 重大、特大 安全事故时, 在逐级上报的同时, 可以在 1 小时内 通过电话快报的方式向 省级应急管理部门 报告, 必要时, 可以直接向 应急管理部 报告
    • 报告内容: 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事故类型、伤亡人数、事故原因、事故现场情况、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8.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

1.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列入条件

  • 已经发生事故:
    •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 12个月内累计发生2起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 发生事故, 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被处以 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 瞒报、谎报 生产安全事故的 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
    • 发生事故, 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期间擅离职守逃逸的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 未发生事故, 但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受到行政处罚的:
    • 无证、证被暂扣、吊销 期间依然进行生产的 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的 机构及其直接负责人, 出借、挂靠资质, 出具虚假报告的
    • 在应急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后, 有执行能力拒不执行或者逃避执行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2.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管理措施

  • 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暂停项目审批实行行业或者职业禁入
  • 取消 参加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的 评先评优资格
  • 不适用 告知承诺制

3.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列入和移出程序

  • 应急管理部门作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前, 应当 告知当事人, 并出具 书面决定
    • 告知内容包括: 列入时间、事由、依据、管理措施提示等
    • 书面决定包括: 管理措施提示、信用修复条件和程序、救济途径
  • 应急管理部门在作出列入严重失信主题名单后, 需要在 3个工作日内 录入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系统
    • 自作出列入决定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 通过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布
      • 公示信息包括: 主体名称、登记注册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关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管理期限、作出决定的部门等信息
  •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期限为 3年, 管理期满后, 由列入单位负责 移出, 并停止公示和解除管理措施
  • 被列入对象自列入之日起 满 12 个月, 可以 申请提前移出
    • 实施 职业或者行业禁入 的, 在届满前 不得申请移出
  • 作出 移出 决定后, 需要在 3个工作日内 完成移除程序, 在 10个工作日内 停止公示和解除管理措施
  • 列入 依据发生变化的,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 重新进行审核决定, 不符的应当 立即移出 并停止公示和解除管理措施
  • 被列入对象不服决定的, 可以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 提起行政诉讼

4.信用修复

  • 鼓励被列入对象进行信用修复,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
  • 信用修复条件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其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解除管理措施
  • 被列入对象满 12个月 后, 可以申请提前移出
    • 已经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 已经 主动消除危害 后果或者不良影响;
    • 未再发生 严重失信行为。
  • 被列入对象申请 提前移出 后, 应急管理部门 5个工作日内 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 如果受理, 应当在 20个工作日内 完成审核并作出决定

9.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1.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基本要求

  • 县级以上住建部门 承担 本行政区域内 建设工程的 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 工作

2.适用范围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3.消防设计和施工的质量责任

  • 建设单位 对建设工程的 消防设计和施工质量首要责任
  • 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 等单位对建设工程的 消防设计和施工质量 负主体责任

4.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

  • 特殊建设工程 实行 消防设计审查 制度
  • 特殊建设工程包括:

    • 总建筑面积大于 2万m² 的体育馆、会堂、展览馆、博物馆
    • 总建筑面积大于 1.5万m² 的航站楼、候车室、候船厅
    • 总建筑面积大于 1万m² 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 总建筑面积大于 2500m² 的影剧院、健身房、门诊楼、大学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加工车间
    • 总建筑面积大于 1000m² 的托儿所、幼儿园儿童用房、福利院、医院、疗养院、中小学教学楼劳动密集型员工宿舍
    • 总建筑面积大于 500m² 的夜总会、歌舞厅、桑拿房、酒吧、网吧等等
    • 一类高层住宅建筑、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发电、变电工程
    • 国家机关办公楼、邮政楼、电信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等等
    • 单体建筑面积大于 4万m² 或者 建筑高度大于 50m 的公共建筑
  • 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资料:

    • 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
    • 消防设计文件
    • 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 特殊工程, 建设单位应当提交 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 :
    • 因保护历史建筑、历史文件街区, 确实无法满足消防要求的
    • 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志没有规定的
    • 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
  • 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 应当包含 特殊消防设计文件、**两个以上**有关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资料
  • 特殊消防设计文件应当包括特殊消防设计必要性论证特殊消防设计方案火灾数值模拟分析等内容
    • 特殊消防设计方案应当对两种以上方案进行比选
    • 火灾数值模拟分析结论实体试验结论应当一致
    •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部门在收到申请资料,决定受理后, 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料提交到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
      • 省级 建设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 组织专家评审,
        • 专家由 工程消防、建筑高级技术职称人员组成
        • 评审专家总数 不少于 7人
        • 4分之3以上 专家同意的(6人同意), 才可以批准
        • 专家评审时间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
      • 消防设计审查自受理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 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应当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技术审查并入联合审查

5.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

  • 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制度
  •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设工程进行审查:
    • 完成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
    • 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 建设单位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
    • 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
  •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 的资料:
    • 消防验收申请表
    •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 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 **竣工图纸**
  • 对特殊建设工程进行现场评定
    • 防(灭)火设施的外观进行现场抽样查看
    • 涉及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抽样测量
    • 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抽样测试
  •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6.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备案与抽查

  • 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 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 应当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

  • 抽查工作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
    • 抽去比例由 省级住建部门 决定, 并向社会公开
    •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其他建设工程被确定为检查对象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
  • 建设单位收到检查不合格整改通知后, 应当停工整改, 然后申请复查
    • 消防设计审查部门在收到复查申请后, 应当在 7个工作日内 完成复查

10.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定义

  • 高层住宅建筑, 是指建筑高度 大于 27m 的住宅建筑
  • 高层公共建筑, 是指建筑高度 大于 24m非单层建筑

2.消防安全职责

  • 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主体
  • 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提供消防安全服务
  • 同一高层民用建筑有两个及以上业主、使用人的,各业主、使用人对其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共同负责
  • 同一高层民用建筑有两个及以上业主、使用人的,应当共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明确一个业主、使用人作为统一管理人,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
  • 高层民用建筑 承包、租赁、委托经营的, 应当明确 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 委托方、出租方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对承包方、承租方、受托方的消防安全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包括:
    • 建立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 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 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 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 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 高层公共建筑应当明确 专人担任 消防安全管理人, 并在显著位置公示其姓名、联系方式、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等信息
  • 建筑高度超过 100m 的高层公共建筑, 鼓励 聘用 注册消防工程师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

3.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

  • 高层公共建筑内的商场、公共娱乐场所不得在营业期间动火施工
  • 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高层民用建筑外墙上设置的装饰、广告牌应当采用不燃材料并易于破拆
  • 高层公共建筑内餐饮场所, 排油烟管道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检查、清洗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控制室应当由其管理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名值班人员
  • 高层民用建筑的常闭式防火门应当保持常闭
    • 常开式防火门应当保证发生火灾时自动关闭并反馈信号
  • 高层民用建筑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填写巡查记录
  • 高层公共建筑内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应当至少每2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
  • 高层住宅建筑应当至少每月开展一次防火检查,高层公共建筑应当至少每半个月开展一次防火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
  • 高层民用建筑应当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评估

4.消防宣传教育和灭火疏散预案

  • 高层民用建筑应当在每层显著位置张贴安全疏散示意图
  • 高层公共建筑, 应当在首层显著位置提示公众注意火灾危险
  • 高层住宅小区, 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消防安全宣传栏, 在单元入口处提示安全用火、用电等消防安全常识

11.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1.基本规定

  • 工贸企业: 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
    -粉尘涉爆企业对粉尘防爆安全工作负主体责任
  • 粉尘涉爆企业``主要负责人是粉尘防爆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安全生产保障

  • 发生火灾或者粉尘爆炸事故后,粉尘涉爆企业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并撤离疏散**全部作业人员**至安全场所
  •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 定期辨识 粉尘爆炸危险因素, 评估确定安全风险等级, 建立 安全风险清单
  •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在 粉尘爆炸较大危险因素 的工艺、场所、设备、岗位设置 安全警示标志
  • 对工艺、场所、设备等 发生变更的,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 重新进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
  • 粉尘涉爆企业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场所建筑, 单层建筑 应当采用 轻型结构, 多层建筑 应当采用 框架结构
  •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不得设置员工宿舍、休息室、办公室、会议室
  •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应当按照工艺分区域 相对独立设置, 不得共用除尘系统, 禁止互通互联
  • 粉尘爆炸危险工艺应当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抗爆等一种或者多种控爆措施,但**不得单独采取隔爆措施**
  • 禁止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 铝镁等金属粉尘应当采用负压方式除尘
  • 铝镁等金属粉尘湿式除尘系统应当安装与打磨抛光设备联锁的液位、流速监测报警装置, 并保持良好通风, 防止氢气积聚
    • 镁燃烧不能使用水、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应当使用 消防沙 灭火
  •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制定并严格落实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粉尘清理制度
    • 粉尘作业区域应当保证每班清理
  • 铝镁等金属粉尘和镁合金废屑,应当避免大量堆积或者装袋后多层堆垛码放
    • 临时存放时, 应当设置相对独立 的场所, 并采取 水防潮、通风、氢气监测等必要的防火防爆措施
  • 含水镁合金废屑应当优先采用机械压块处理方式,镁合金粉尘应当优先采用大量水浸泡方式暂存
  • 对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备设施或者除尘系统的检修维修作业,应当实行专项作业审批
    • 进行动火作业前,应当清理干净内部积尘和作业区域的可燃性粉尘
    • 作业点最高温度恢复到常温后方可重新开始生产

1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1.适用范围

  • 安全设施 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不包括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护的内容

2.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 【燕京化肥】

  • 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进行安全预评价的建设项目:
    •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 危化品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下同)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
  • 烟金化非 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 应当向 应急管理部门 提出审查申请
    • 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
    • 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说明书
    •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 其他项目的 安全设施设计, 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 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 在发生改变时, 应当报 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
    • 建设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 重大变更的
    • 改变安全设施设计切 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 在施工期间 重新设计的
  • 安全设施 竣工 或者 试运行 完成后,应当委托有评价资质的机构进行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

  • 施工单位 对危险性较大的施工部分, 应当 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经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 签字后实施
    • 施工单位 应当对安全设施的 工程质量 负责
  • 施工单位 发现安全设施设计有错漏的, 应当及时向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 提出
  • 施工单位 发现 重大事故隐患 的, 应当 立即停止施工, 并报告建设单位进行整改
  • 监理单位 应当审查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志(强制性标准 只有国标)

  • 建设项目的试运行 应当在 30天~180天 内完成
  • 危化品 项目试运行应当在 30天~1年 内完成
    • 危化品的生产、存储, 化工 项目的试运行, 应当报 应急管理部门 备案
  • 竣工项目的 建设单位 应当组织对 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 并形成 书面报告 备查
  • 应急管理部门 应当对 烟金化非 项目竣工验收报告进行 抽查, 随机抽查比例 不得低于 10%

13.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1.适用范围

  • 适用于 危化品厂区外运输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 不适用于: 天然气、石油、煤气等管道

2.危险化学品管道的规划

  • 禁止 光气、氯气剧毒 危化品管道跨越 公共区域
    • 严格控制 氨、氯化氢有毒气体 危化品管道穿越 公共区域
  • 危化品管道应当避开 地震活动断层、洪灾、地质灾害 区域, 如果无法避开, 应当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

3.危险化学品管道的建设

  • 危化品管道试压后 半年内 没有使用的, 应当在使用前 重新进行气密性试验
    • 江、河或者其他环境敏感区域, 应当缩短气密性试验间隔时间

4.危险化学品管道的运行

  • 危化品管道应当设置 明显标志, 安排 专人进行日常巡护
  • 危化品管道存在安全隐患的, 应当 及时排除, 对外部事故隐患, 应当报 应急管理部门
  • 禁止在危险化学品管道附属设施的上方架设电力线路、通信线路
  • 危化品管道 5m 范围内, 禁止种植根系深的树木、竹子等植物, 禁止其他建筑物

1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1.辨识与评估

  • 危化品单位可以 自行组织或者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 安全评估
  •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 可以和 本单位的安全评价 一起进行, 以 安全评价报告 代替 安全评估报告
  • 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 安全评估的情形有:
    • 构成 一级或二级重大危险源 , 且 毒性气体 实际存在量 大于等于 临界量的;
    • 构成 一级重大危险源 , 且 爆炸品 或者 液化易燃气体 实际存在量 大于等于 临界量的;
  • 需要对重大危险源 重新评估的情形:
    • 重大危险源评估 已满三年
    • 外界环境发生变化, 影响危险源级别和影响程度的
    • 造成 人员死亡、10 人以上受伤

2.安全管理(1-2分)

  • 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具备紧急停车功能。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 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
  • 重大危险源中储存剧毒物质的场所或者设施,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 涉及剧毒气体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两套以上(含本数)气密型化学防护服
  • 危化品单位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演练(专1现半):
    • 对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 对重大危险源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
  • 重大危险源备案:
    • 企业 15 日内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备案
    •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每季度, 一、二级重大危险源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备案
    •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每半年, 一级重大危险源省级应急管理部门 备案

3.监督检查

  • 备案 15 日, 核销 30 日

  • 重大危险源经过 安全评价或评估, 不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应当向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进行核销
    • 应急管理部门在收到核销申请 30 日内 进行审查

15.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

1.安全作业保障

  • 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组织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有限空间作业审批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的职责,以及安全培训、作业审批、防护用品、应急救援装备、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等方面的要求
  • 工贸企业应当实行有限空间作业**监护制**,明确专职或者兼职监护人员,负责监督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
  • 工贸企业 应当 组织辨识有限空间, 鼓励 采用信息化、数字化提升安全风险管控水平
  • 对于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中毒和窒息等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应当由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人员进行审批
    • 委托进行审批的,相关责任仍由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承担。
    • 未经工贸企业确定的作业审批人批准,不得实施有限空间作业
  • 工贸企业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有限空间作业专题安全培训,对作业审批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培训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知识和技能,并如实记录
  • 工贸企业应当对可能产生有毒物质的有限空间采取上锁、隔离栏、防护网或者其他物理隔离措施,
    • 监护人员负责在作业前解除物理隔离措施
  • 有限空间作业应当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
    • 存在爆炸风险 的有限空间, 应当采取消失或者控制措施, 相关电器设备应当符合 防爆安全要求
    • 作业前, 监护人员应当对通风、检测和必要的隔断、清除、置换等风险管控措施逐项进行检查
  • 应根据有限空间内可能存在的危害气体进行针对性检测,应至少检测氧气、可燃气、硫化氢和一氧化碳
    • 氧含量为19.5% VOL~23.5% VOL
    • 可燃性气体浓度不大于爆炸下限(LEL)的10%
    • 不应该向有限空间内输送纯氧或富氧空气进行通风
  • 监护人员应当全程进行监护不得离开作业现场或者进入有限空间参与作业
  • 未做好安全措施盲目施救的,监护人员应当予以制止
  • 作业中断的,作业人员再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重新通风、气体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

16.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 工贸企业 是指 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
  • 工贸企业应当判定为重大隐患的情形有:
    • 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 特种作业人员 未经过专门安全作业培训, 上岗作业的
    • 金属冶炼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 未经考核合格的
  • 使用 液氨 的工贸企业判定为重大隐患的情形有:
    • 包装、分割、产品整理场所的空调系统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的;
    • 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或者快速冻结装置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9人的
  • 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判定为重大隐患的情形有:
    • 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并且未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的;
    • 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或者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或者作业现场未设置监护人员